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是几条基本原则中的核心。监督法第三条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党领导国家和执掌政权的重要制度载体。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才能正确行使好监督职权。人大的全部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
(摘自韩晓武:《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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