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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 集体行使职权

2021-02-06 19:58:00

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监督法第四条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的,又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运作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权力集体,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员,是权力集体中的个体,个体不能代表集体,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讨论问题时,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包括提出不同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基本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再进行表决。决定问题时,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特点。

(摘自韩晓武:《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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