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监督法在第二条对这一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办事,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即职权法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程序违法无效,即程序法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要把握‘依法’二字,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对他们的日常工作,不能越俎代庖,真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
(摘自韩晓武:《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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